|
|
 |
| |
|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使用购买 |
1、民用爆破器材使用许可
(1)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9月1日施行)
(2)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办事程序:(一)由县、市公安局受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申请,并查验以下资料:1、《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2、主管部门批准文件;3、储存安全条件说明;4、其他有关资料。(二)受理单位会同申请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或公安派出所进行严格的现场勘查和仓储条件检查,符合安全条件的,待涉爆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并发给相关安全作业证件后,由市公安局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4)期限:20个工作日
(5)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6)申请书、示范文本样表
2.民用爆破器材购买许可
(1)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9月1日施行)
(2)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帐户;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5、爆破作业单位IC卡。
(3)办事程序: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县级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通过民爆信息系统核发纸质及电子《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未建民爆信息系统的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由市局代理核发《购买证》。
(4)期限:5个工作日
(5)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6)申请书、示范文本样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