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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爆破器材运输许可 |
(1)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9月1日施行)
(2)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1、《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5、运输单位资质、运输车辆资质、驾驶员、押运员资质证件。6、爆破作业单位IC卡。
(3)数量:无数量限制。
(4)办事程序:单位须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运输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申请表,县级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通过民爆信息系统核发纸质及电子《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未建民爆信息系统的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由市局代理核发《购买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5)期限: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7)申请书、示范文本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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