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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爆破使用和作业人员许可 |
1、工程爆破项目许可
(1)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9月1日施行)
(2)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1、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允许从事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资质等级)。3、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4、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5、对照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审查爆破设计和爆破施工单位从事相应爆破工程业绩资料。6、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单位IC卡。(二)从业人员资质:1、爆破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正、副证原件和复印件。2、涉爆作业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作业资质证原件和复印件。3、爆破员、保管员IC卡。(三)爆破工程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四)爆破技术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五)工程建设单位爆破安全警戒方案和应急预案。(六)爆炸物品采购、运输和储存方案。(七)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情况。(八)爆破工程项目审批表。(九)安全监理合同。
(3)数量:无数量限制。
(4)办事程序:许可根据工程级由县、市两级审批,单位填写工程爆破项目审批表,根据爆破工程级别向公安机关申请,C级、D级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A、B级及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经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初审后,报市局审批,A级同时报省厅备案。
(5)期限:20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7)申请书、示范文本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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