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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证明的通知
公禁毒[2006]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禁毒总队(局、处):
  为贯彻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行为,全面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毒,我局印制了带有防伪技术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和备案证明,已于近日下发各地正式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证明的分发与管理工作,确保顺利启用。各地收到证明后,要开包检查证明的数量和流水号段,如与分配数量或号段不符,请立即与公安部禁毒局联系。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要根据各地实际需求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合理分配数量,保证各地能顺利启用。分发证明时,各地要指定专人领取,要做好领取证明的登记工作,记录领取的时间、数量和号段,并由领取人签字,领取记录长期存档备查。各地应在6月20日前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和备案证明下发至各市、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确保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用。
  要按照统一印制、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固定号段、便于倒查的要求管理各类证明。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由公安部统一印制,各地需要增印的,向部局提出申请,由部局向指定的承印单位下达增印任务,印制费用问题另行通知。各地要对各类证明实行分级管理,在分发证明时逐级登记向下分配的号段。省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要在分发证明后15日内,将分发各地的证明数量和号段汇总上报公安部禁毒局,部局在禁毒人民战争网上公布,以供各地查验对照。证明存根联由办证部门归档长期保存,并作为领取新证的依据。
  二、确定专人负责,严格落实执法岗位责任制和办案程序。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的岗位,既是监督易制毒化学品流向的管控关口,也是公安机关面向守法企业的服务窗口。各级公安机关要遵循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规范办证、提高效率的原则和“谁核发、谁负责”的要求,指定主管部门和专人负责办证工作。要建立办证岗位责任制和办证审批程序,明确办证人员的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办证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或领导提出核发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的意见;跟踪调查证明的使用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实地调查企业生产、经营、购买、使用和进出口情况;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办证人员受理企业办证申请时,必须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严格审验申请单位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在确保资料齐全、真实可靠、填写规范的基础上,提出核发意见报领导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原则上由主管禁毒工作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办证任务繁重地区,可由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禁毒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由禁毒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发。
  各地要依据办证岗位的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选择责任心强、了解禁毒工作、熟悉《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和化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民警上岗。各地要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办证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毒情形势、易制毒化学品基本知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办证要求、证明的防伪技术和查验方法等。各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要统一掌握各市、县办证机构和办证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并上报公安部禁毒局,部局将在禁毒人民战争网上公布。各地变更办证人员时,要及时逐级上报备案。
  办证场所的设置和办证时间要体现便民原则。办证民警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严格依法办证,既要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又要做到说话和气,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不恂私情。各省(区、市)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要加强对办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适时组织人员深入窗口单位,实地检查办证情况,听取意见,现场指导,答疑解惑。
  三、按照规定严格掌握防伪标识的知悉范围。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和备案证明含有两级防伪标识。各地要严格控制各级防伪标识的知悉范围,不得超范围告知或向无关人员泄漏。一级防伪标识可以告知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销售人员;一级、二级防伪标识(除缩微文字)应当告知各级公安禁毒、刑警、交警、巡警部门和公安边防、海关缉私部门的执法民警掌握;一级、二级防伪标识(包括缩微文字)由省级公安禁毒部门掌握。各地如发现伪造、变造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的,要及时追查并上报。
四、保证填写的规范和统一。各级公安机关办证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见附件)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和备案证明,不得擅自改变填写方式。各地要加强对填写证明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填写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纠正不改的,要及时调离办证岗位。
  特此通知。

  附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证明填写要求及式样
公安部禁毒局
                        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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