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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居民身份证指南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临时身份证,须携带相关证明、手续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办理。
  一、申领居民身份证
  1、当年满16周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或持有第一代居民身份证需换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公民,按《申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通知单》的要求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未满16周岁且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由监护人携申领人持户口簿代为申领居民身份证。
  2、部队退伍、转业人员过去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在办理落户手续时申领办理居民身份证。
  3、原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过去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在办理落户手续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4、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本市定居并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二、换领居民身份证
  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公民,按《换领居民身份证通知书》的要求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换证。
  2、居民身份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须携带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办理换证。
  3、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需变更、更正的公民,持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凭批准变更、更正的手续办理换证。
  4、户口迁移变动自愿要求换证的公民,携带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办理换证。
  三、补领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公民,须提交书面申请,持户口簿申报补领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临时身份证
  公民办理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在办证期间急需使用证件的,由本人携带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填写《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表》,派出所审核同意后,出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报告单》,公民自己或者委托邮政速递公司将报告单送交至市公安局临时身份证接待室(崇宁路58号),在第三个工作日凭《临时居民身份证取证凭据》去市局接待窗口领取或由邮政速递公司将证件送达本人。
  五、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
  申领和一般换领居民身份证交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交工本费40元,办理临时身份证交工本费10元。证件工本费由受理派出所收取,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工本费票据。
  六、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
  居民身份证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60天内发放证件,临时身份证自市局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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